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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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3-19 14:46:29 来源:农业部 浏览次数:10963
核心提示: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,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农业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停药期规定,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,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。以前发布过的与兽药停药期规定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,以兽药停药期规定为准。
发布单位
农业部 农业部
发布文号
农业部公告第278号
发布日期
2003-05-22
生效日期
2003-05-22
有效性状态
废止日期
2017-11-30
属性
通告公告
专业属性
其他
备注
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,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我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(附件1),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(附件2),现予公告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以前发布过的与本公告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
附件1. 兽药停药期规定
附件2. 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
二○○三年五月二十二日
地区:
中国
标签:
兽药管理 农业 产品质量 兽药 国家标准 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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